释义 |
法律主观: 当兵可保留学籍至其退出现役后一年内。应征入伍大学生退役后,可回原学校原专业复学,经学校批准也可转换专业。退役复学后,原本科学生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 法律客观: 《兵役法》 第三十八条 根据军队建设的需要,军队院校可以从青年学生中招收学员。招收学员的年龄,不受征集服现役年龄的限制。 《兵役法》 第三十九条 学员完成学业达到军队培养目标的,由院校发给毕业证书; 按照规定任命为现役军官或者军士。 《兵役法》 第四十条 学员未达到军队培养目标或者不符合军队培养要求的,由院校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发给相应证书,并采取多种方式分流; 其中,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学员,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