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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具有怎样的法律特征
释义
    1.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须为法律允许买卖的物,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物不能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2.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出卖人所有或有处分权的物。出卖人一般为标的物的所有人。但依法律规定或依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享有处分权的非所有人也可以作为出卖人,如抵押权人、经纪人、人民法院等。
    3.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无须现属于出卖人。以他人的物为买卖仍为有效。但如不能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并移转于买受人,则因主观不能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4.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无须现已存在。将来产生或制作的物品亦可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标的物的期限到来之时,该标的物仍未存在的,按履行不能处理。
    5.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无须买卖时已特定。非特定物亦可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6.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须非出卖人特为买受人制造或由买受人提供制造所需要的大部分重要材料的物。否则,就不属于买卖合同,而属于承揽合同。
    一、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是什么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是:
    1、交付标的物,并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
    2、物体缺陷担保义务;
    3、担保权利缺陷的义务,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
    4、向买方提取标的物以外的相关单和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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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 6:5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