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网络运营者安全保护义务如下: 1、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 2、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3、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4、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违反网络安全法规定的行为有以下: 1、设置恶意程序的; 2、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3、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 总之,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安全保护义务。如果存在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其具体的处罚会依据个人的情节的轻重进行选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