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33号令发布)于2011年2月1日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61号令发布)于2014年3月15日实施。两规章实施以来,对建立健全我国产品质量监督体系,保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科学性、有效性,提升我国产品质量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新一轮机构改革以来,我国市场监管体制机制深刻变革,产品质量监管内容、监管对象、监管模式等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两规章已不能适应新形势需要,亟需进行整合修订。 法律依据: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实施监督抽查,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 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统筹管理、指导协调全国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汇总、分析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 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抽样工作,承担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