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如果是学生在学校受伤,应由学校 承担赔偿责任 ,但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 不承担责任 。 如果因为学校以外的人员 造成人身损害 的,由侵权人承受侵权职责;学校未尽有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