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执行股东会决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 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决议需要有半数才能通过,特殊情况下,公司可以自行规定该项决议的通过形式,但也必须遵守法律中提到的半数规定。另外,董事会是由股东会选举出来的,这样它就必须为公司的长远发展着想,一切决议事项的通过都必须以公司的利益为出发点,同时董事会也依法享有其他基本职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