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八三年大逮捕原因 |
释义 | 1983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决定》,提出从现在起,在三年内组织三次战役。从1983年8月上旬开始到1984年7月是第一战役,9月2日,全国人大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规定,将部分死刑复核权正式下放至地方各省高院。“严打”第一战役重点打击对象是流氓犯罪分子和流氓团伙,就是“浮在面上的刑事犯罪”,同时严厉打击杀人、抢劫和重大盗窃犯罪,抓紧侦破大要案和久侦未破的重大积案。第二阶段开始对犯罪团伙进行深挖。第三战役一手继续抓严厉打击犯罪,一手抓综合治理措施的落实,做到打击、防范、建设相结合,为长治久安打下牢固基础。 一、我国公司法经历了几次修订 公司法全文一共经过了四次修正,1、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3、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4、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5、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二、战时临阵脱逃罪既遂怎么量刑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情节严重,是指: (1)携带武器装备或者军事秘密脱逃的; (2)煽动他人或组织他人脱逃的; (3)在战斗最激烈、最关键时刻,在重要岗位上脱逃的; (4)滥用红十字会旗帜或徽章以及以私自佩带红十字微章和袖章的; (5)舰艇、飞行人员放弃舰艇、飞机脱逃的; (6)对处在危难情况下的军人和友邻部队,可以救援却脱逃的; (7)采用暴力、威胁手段达到脱逃目的等。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一般是指由于行为人犯本条罪,使部队遭受重大伤亡,战时遭受严重失利,或者严重影响了本次战役全局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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