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一方全款出资的情况 1、登记产权人为房款出资方,房屋产权为出资方个人所有。 2、登记产权人为夫妻双方,分两种情况: 第一,婚前取得产权证,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建立 婚姻关系为夫妻共同财产,未建立婚姻关系一般按彩礼纠纷处 理。 第二,婚后取得产权证,属于一般赠与,为夫妻共同财产。 3、登记产权人为非出资方,分两种情况: 第一,婚前取得产权证,一般按“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处 理,如果是为了规避限购等政策,按“借名买房”的原则处 理,一般不支持返还。 第二,婚后取得产权证,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双方共同支付全款的情况 1、登记产权人为出资双方,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婚前全款且已取得产权证,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按照按份共有处理。 2、登记产权人为出资的一方,分两种情况: 第一,婚前登记为一方,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第二,婚后登记为一方,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双方共同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的情况 1、登记产权人为出资双方,为夫妻共同财产。 2、登记产权人为出资的其中一方,分两种情况: 第一,婚前登记为一方,未登记方对婚前出资不是赠与负举证责任, 否则只能对婚后还贷及相应财产的增值部分获得补偿。 第二,婚后登记为一方,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未登记方对婚 前的出资负举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