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三十年前的冤案还能申诉吗 1、三十年前的冤案还能申诉,具体方法如下: (1)立案,上诉的裁定或者判决,又告诉庭审查后直接进行裁决; (2)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 (3)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 (4)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5)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6)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7)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 (8)宣判。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诉与控告权】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二、可以申诉的情形有哪些 1、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2、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3、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4、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5、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