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区别 |
释义 | “政务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的不同: (1)在公开主体上政务公开包含的范围大于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由此可见,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其范围是明确而具体的。“政务公开”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还应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其他机关。因此在在公开主体上政务公开包含的范围大于政府信息公开。 (2)在客体上,政务公开包含过程而政府信息公开强调结果。“政务公开”的客体应该包括是指整个国家公权力的运作,包括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的整个过程。“政府信息”仅指行政权运作的静态信息和行政权运作过程中获取的静态信息。 (3)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体现了信息公开的不同特点。 从两者实施主体和客体范围来看,尽管政府信息公开的某些内容也有不属政务公开的信息范畴,但政务公开的主体、内容的范围均大于政府信息公开,因此两者产生的作用也不尽相同。 从近几年公开工作的实践来看,政府信息公开更侧重于行政过程的回溯,即从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的各个阶段产生的一系列信息还原履职的整个过程,体现公开的回溯性;而政务公开更能体现行政过程,是源头到结果的全链条公开,体现公开的即时性。 政务公开的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政务公开体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促进了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党的先进性建设。 2、政务公开是我们党深入贯彻群众路线,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重要措施。3、政务公开顺应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 4、政务公开适应了发展人民民主的要求,推动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政务公开是新形势下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础性工作。 5、政务公开化解了大量的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政务公开为党的作风建设提供了制度保障,促进了领导干部作风转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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