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住房补贴视同住房公积金,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参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委托银行承办有关的金融业务。(二)各实施单位应按规定的归集渠道,在本单位存储住房公积金的银行,以职工本人名义开设住房补贴专用账户,每月自发工资之日起10日内将职工的住房补贴存入本人账户,并自存入之日起按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结算利息。(三)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人员,在实施单位工作满两年的,购买住房时可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本人名下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用于支付购房款;款额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职工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四)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人员租赁住房时,可凭房屋租赁合同,每半年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一次本人名下的住房补贴用于交纳房租。(五)计发住房补贴期间职务发生变动的,从变动职务的次月起按新职务计发住房补贴至累计25年满为止。(六)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在市内调动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从办结本人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记入本人人事档案;新工作单位可结合单位实际,根据已计发情况,继续向本人计发住房补贴。(七)计发住房补贴期间调离本市(含经批准出国、出境定居)的,原工作单位应从办结本人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本人可一次性提取,并由原工作单位将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八)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辞去公职、擅自离职或被辞退、除名、开除的,原工作单位应从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本人如重新参加工作,新工作单位可根据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在达到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一次性提取。(九)职工离退休前未使用过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离退休时可一次性提取;离退休时如未领足现定年限的住房补贴,原工作单位应继续按本月本人离退休时的职务待遇发放住房补贴至累计25年满为止。(十)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去世的,从去世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其中在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前已参加工作的,可视本人工龄情况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但最多发至累计25年满为止。职工去世后,其名下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可由其继承人一次性提取;已办理住房抵押贷款的,由其继承人偿还贷款本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