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未成年人是决定和变更自己的姓名: 这要分两种情况: 一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说, 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表达自己真实意愿的意思能力, 因此其姓名权应当由监护人行使或征得监护人同意后自己行使。 二是对于限制民事行为的未成年人来说,问题较为复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