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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一人有限公司缺陷如何完善
释义
    (一)将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节上世纪末期,我国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国有企业的改革必须与经济改革保持同步,可以说,《公司法》的诞生迎合了当时国有企业改革的需要。正因为如此,现行《公司法》带有很鲜明的经济转型期的烙印,最明显的就是设立了国有独资公司制度,并作为一个单独的章节存在。当时为国有独资企业单设章节的目的是为国有企业改制提供依据,因此没有充分考虑到《公司法》所应追求的公平、自由等价值理念。首先,《公司法》重视为国有企业改制服务,未能将国有企业和其他普通私人企业一视同仁,未能体现出公平的立法理念。其次国有独资企业在国家政策和法律上的许多特殊待遇,加剧了国有企业与民营事业的不平等地位。再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除了特殊的国有独资企业(两特企业),国有企业不可替代的地位已不复存在。
    (二)完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公司的治理机构,即公司的组织机构,能使公司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独立自主从事市场交易活动,实现公司的自我管理。传统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建立在公司有多个股东的基础上,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相对完整,公司三会各司其职,能够有效发挥自身作用,相互监督与制约。
    (三)完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人格是指公司法人主体的人格化,也就是公司独立自主对外交易、承担责任,债权人和交易相对人只能要求公司对其承担责任,而与公司股东无关,股东只要完成其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即可。法人制度最大的缺点就是缺少对债权人的保护,当公司股东滥用权力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时,债权人不能直接要求股东,董事赔偿自己的损失。法人的独立人格将法人与出资者分隔开来,股东只需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从而保护了出资者免受债权人的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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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23: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