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间接申报范围包括: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以及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收付款:1.境内居民个人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暂不进行间接申报;2.除涉及资本项目管理、货物贸易进出口核查、代发工资类和涉外收付款人在同一法人银行内的涉外收付款外,境内居民机构和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暂不进行间接申报。3.除银行自身非货币黄金进出口涉外收付款外,境内银行自身发生其他交易的涉外收付款无需进行间接申报。 法律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四条 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以及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收付款。其中,境内居民个人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暂不申报。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以信用证、托收、保函、汇款(电汇、信汇、票汇)等结算方式办理的涉外收付款;通过境内银行向境外发出支付指令的涉外收付款,及从境外向境内银行发出支付指令的涉外收付款;涉外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涉外收付款不包括由于汇路原因引起的跨境收支以及外币现钞存取。除银行自身非货币黄金进出口的涉外收付款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外,银行自身发生的其他涉外收付款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