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从价计征 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 房产余值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一般为10~30) (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2)房产原值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一般来说房屋的设计费、楼梯、地下水井只要计入房产原值都应交纳房产税,而室内安装的窗帘一般不计入房产原值。 (3)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 (4)按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 其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年税率1.2 2.从租计征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1)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区别对待。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收取固定收入,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2)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应以房产余值计算计征房产税。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 征收房产税 。 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个人出租住房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4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一般是按季预缴,每季在第二月计提,在季末交纳,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法律客观: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