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大病重病的病种范围主要是: 1、尿毒症透析; 2、精神病; 3、恶性肿瘤; 4、再生障碍性贫血; 5、急性、亚急性、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 6、心脏瓣膜置换手术; 7、冠状动脉旁路手术; 8、颅内肿瘤手术等。 二、救助对象 1、重点优抚对象:包括在乡老复员军人、在乡三等以上伤残军人、红军失散人员、苏区老干部,集中居住在县光荣院、县工疗站的优抚对象; 2、农村五保对象; 3、农村低保对象; 4、城市低保对象; 5、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其他特殊困难的贫困对象。 法律客观: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