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医疗机构是不可以对患者进行不必要的检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尽到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且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国家对医疗机构实行什么管理 国家对医疗机构实行分类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之间公平、有序的竞争。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过错的界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 【禁止违规过度检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 【维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合法权益】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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