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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商局罚款,没钱交如何办?
释义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对个体工商户的违规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扣缴或吊销营业执照,并可并处。个体工商户还需要按规定缴纳登记费和管理费。对于没有合法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工商部门可能会强制执行罚款,并查封其银行账户和动产不动产。建议在创业过程中寻求经济法律专业人士的协助,避免法律法规方面的风险。
    法律分析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8月5日国发(1987)7号发布)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罚:(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非法所得;(四)责令停止营业;(五)扣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以上处罚,可以并处。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8月5日国发(1987)7号发布)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和管理费。登记费和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及管理方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财政部共同制定。《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9月5日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发布根据1998年12月3日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进行修改)第二十二条:根据《条例》第十三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向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收费办法,按照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执行。异地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由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取管理费,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收取管理费。个体工商户逾期不缴纳管理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限期补交。拒不缴纳的,处以应缴管理费的一至二倍的罚款。-----------------------关于您的情况我深表同情,由于您没有合法的营业执照,违反法律规定,关于罚款的部分极可能被工商部门强制执行,也就是说他会查你所有的的银行账户,严重点会牵涉你的动产不动产。找不到就没什么,一旦发现就强制罚没。希望您能坚持度过这段非常时期,或托关系或筹钱补交罚款,总之不要放弃。关于您的下一段创业,我希望您能在擅长经济法律业务的朋友协助下展开,避免在法律法规方面吃亏。
    结语
    根据您的情况,我深表同情。由于您没有合法的营业执照,违反了法律规定。工商部门可能会强制执行罚款,并对您的银行账户进行调查,甚至可能涉及您的动产和不动产。我建议您坚持度过这段困难时期,可以考虑寻求关系或筹集资金来补交罚款。请不要放弃,同时在创业过程中,建议您寻求擅长经济法律业务的朋友的协助,以避免在法律法规方面遭受损失。希望您能顺利度过困难,开展下一段创业之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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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5 8:3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