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近日,获悉保税区管委会与保税区工商局联合出台了一项特殊措施,即保税区公司可以在区外设立分经营性分公司而无须增加分销权。这项措施的出台,解决了很多保税区公司面临的难题。 《外商投资公司登记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明确,外商投资公司不能再设立办事处,只能改为分公司。而保税区的公司,只有增加了分销权之后,才可以在区外设立经营性分公司。 现实中,大多数的保税区公司都是在区内注册,在区外办公。区外名义上是办事处,但实际上是公司直接运营的场所。对于这样的保税区公司而言,区外分公司将不可能是非经营性的分支机构。如果要在区外办公,必须先增加分销权,并在区外设立经营性分公司,否则以非经营性分公司名义注册,但实际从事经营,将存在法律上的风险。 但是,并非所有保税区的企业都是在区内注册区外办公的,也有相当数量的保税区企业,总公司在保税区,在区外的办事处是纯粹业务联络性质的,对于这样的公司,如果要求他们也必须设立成经营性分公司,并以增加分销权为前提,将增加该类公司的成本,并且,如果这些公司没有分销业务,只有保税业务的话,那么有强迫该类公司增加分销权只嫌疑。 针对此种情况,保税区管委会与保税区工商局联合出台了这项措施。保税区公司在选择设立区外经营性分公司还是区外非经营性分公司时,应当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如果在区外确实只是从事业务联络的,并且在区内只从事保税业务,不涉及分销,那么可以考虑设立成非经营性分公司。但是如果除了保税业务外,还希望从事分销业务,并且区外并非仅仅是业务联络性质的,那么,为回避法律风险,应当增加分销权,并在区外设立成经营性分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