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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迁出农村户口还能再迁回去吗
释义
    可以搬家。当事人想把户籍转移到原籍地,需要本人和户主,在当事人的身份证、户籍簿、结婚状况证明书、原籍定居所在地的派出所说明情况,申请定居手续,派出所审查通过后,向当事人发行定居转移许可证。当事人或户主凭准迁证及以上证件材料,回当事人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说明情况,申请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取得当事人户籍资料后,当事人或户主回到原籍定居所在地户籍管理派出所申请定居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登记条例》规定,第十条市民转移本户籍管辖区,本人或户主在转移前向户籍登记机关申报转移登记,收到转移证明,取消户籍登记。公民从农村搬迁到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招聘证明、学校的招聘证明或城市户籍登记机关允许搬迁的证明,向常住地户籍登记机关申请搬迁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常居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市民转移,到达转移地时,城市在三天以内,农村在十天以内,本人或户籍主持转移证明书向户籍登记机关申报转移登记,支付转移证明书。没有转移证明书的公民,向转移地的户籍登记机关申报转移登记:
    1、复职、转职和退役军人、县、市兵役机关或团以上军事机关发行的证明书
    2、从海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护照和入境证明书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在释放机关发行的证明书上。第十九条市民结婚、离婚、收养、收养、分户、失踪、回收或其他原因引起户籍变更时,户主或本人向户籍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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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17:2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