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享有的权利 |
释义 |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享有的权利如下 1、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2、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3、申请回避的权利;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5、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6、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讯问; 7、有拒绝回答的权利、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8、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9、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 10、核对笔录的权利。对侵权提出控告的权利; 11、获得赔偿的权利。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规定如下: 1、律师办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看守所应当查验律师有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委托书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辩护通知; 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当2人,以便互相监督和确保安全,律师会见时至少1人为执业律师,其他随同人如非执业律师,应是与会见律师同一单位并持有律师管理机关印发的证件的人员; 3、在侦查阶段,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凭公安机关经办单位开具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办理会见; 4、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受聘律师可以直接由看守所安排与被告人会见,出示起诉意见书或起诉书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办理; 5、会见时带聘请的翻译人员的,须出示经办机关批准的文书; 6、律师会见时,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一人一室; 7、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公安机关可以派员在场; 8、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不准私带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亲友参与会见,禁止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与外界联络的各种通信; 9、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如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会见场所的规定,在场民警应当制止,必要时可以必要时可以决定停止本次会见,视情节轻重,通知律师管理部门; 10、看守所的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办理会见手续的,律师可以向移案或者受案的机关投诉,也可以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向有关部门反映。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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