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我国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大城市五角至十元,中等城市四角至八元,小城市三角至六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二角至四元等。 法律客观: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十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