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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管制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释义
    1.罪行性质轻、危害小。我国刑法分则规定可以适用管制的犯罪主要集中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妨害婚姻家庭罪中,这些犯罪的共同特点是罪行性质不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小。2.人身危险性较小。管制并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而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人身自由,所以,适用管制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是人身危险性较小者,如果犯罪的人身危险性非常大,管制将难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一、附加刑包括哪些内容
    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具体内容如下:
    1、罚金。罚金是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对罪犯进行经济制裁的一种刑罚方法;
    2、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依法剥夺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3、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无偿地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方法。
    刑罚有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以下五种:
    1、管制。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
    2、拘役。拘役是对犯罪分子短期剥夺人身自由,并由公安机关实行就近关押改造的刑罚方法;
    3、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对犯罪分子剥夺一定时期人身自由,在监狱等执行场所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4、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在监狱等执行场所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5、死刑。死刑又称极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的主要刑罚方法,其特点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惩罚罪犯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随主刑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附加刑的附加适用是指对犯罪分子在判处主刑的同时,附加判处一定的附加刑,附加刑的独立适用是指将附加刑独立适用于犯罪性质,情节较轻的犯罪分子,对于罪行比较严重的,不能独立适用附加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第四十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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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5 18: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