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临时居留证是公民在其他地区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区、乡镇的临时居留证明。(1)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计划在临时居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的下列人员,应主动到临时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指定地点申请临时居留证:1、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雇员;2、从事工业、手工业、运输业的人员;3、从事商业、饮食、维修、服务的人员;4、从事种植养殖的人员;5、其他需要申请临时居留证的人员;探亲、拜访朋友、旅游、医疗、出差、学习等人员,按规定申请临时居留登记或旅客登记,不申请临时居留证。(2)申请临时居留证时,应持有临时居民身份证和3张最近的1英寸免冠照片,并按以下规定处理:1、临时居住在居民家中的,应当将户主的户口簿带到临时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其委托的管理站申请临时居留证;2、暂住机关、组织、部队、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工地、工场的,由单位或者用人单位登记登记,向临时居住地派出所申请临时居留证;3、暂住出租房屋的,业主应当携带租赁合同,带领其到临时住所派出所申请临时居留证。(3)临时居民在临时居住地申请劳动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许可证时,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和临时居留证。(4)临时居民有临时居留证的,应当主动出示,不得拒绝;离开临时居留地时,应当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临时居留手续,并退还临时居留证。(5)临时居留证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公民的临时居留证和其他身份证明,但公安机关可以按照规定收集或者吊销临时居留证的除外。(6)暂住人口管理规定。.未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申请暂住证的,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或者暂住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2、骗取、伪造、转让、转让、销售、伪造、变更暂住证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行为人有违法所得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处以违法所得1-3倍的罚款;3、聘用无暂住证人员或者扣押暂住证等身份证件的,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法律客观: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