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害姓名权的具体情形又有哪些 |
释义 | 1、侮辱、丑化他人姓名的行为 他人的姓名还代表本人的形象和尊严,应得于社会公众的尊重,不允许被丑化和侮辱。现实生活中,有人为侮辱他人,故意将他人的名字为自己的宠物或后辈命名,让他人产生一种受侮辱的感觉。这便是侮辱、丑化他人姓名的行为,构成侵权。 2、不使用他人的姓名 姓名是正当的指示手段,指明某人时,应使用其人姓名。应当使用他人姓名而不予使用,也可以构成侵权。边种侵权行为的行为人,是负有使用他人姓名的义务人。负有使用义务而不使用,为不作为的侵权行为。这类侵权行为主要包括: (1)应称呼而未称呼。指明某人时,应使用其人之姓名,否则其人之姓名权即受侵害。 (2)不称呼他人姓名而代以谐间。例如将他人姓名以滑稽发音,呼“朱伯建”为“猪八戒”者,即因不使用而侵害他人姓名权。 3、干涉姓名权 具体可分为干涉姓名决定、使用和变更几种:一是干涉命名权。这种行为主要指干涉公民给自己命名。公民的正式姓名即本名,一般由公民的父母在出生时给起,自己没有本名命名的行为能力。但当公民成年以后,自我命名别名、笔名、艺名、化名,均须允许;如果不准公民起别名、笔名、艺名、化名等,为侵害姓名权。 一、侵犯姓名权怎么赔偿 姓名权的损害是一种非财产的损害,它以精神损害为内容而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因为它体现的是人格利益而不是财产利益。姓名权虽无财产内容,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联系,可以间接地导致姓名权主体的财产损害;姓名权受到侵害的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侵害姓名权是故意的还是过失 侵害姓名权的行为,应以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为要件。行为人故意的情况下,其行为构成侵害他人姓名权,如果行为人因过失而将他人的名字弄错,不应认定为侵害姓名权。在实践中,我们一概以故意实施的行为即构成侵犯姓名权,过失则不构成侵害姓名权,在侵害姓名权的诉讼中,原告只要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就可以推定被告有过错,而被告是否存在过错,则要由被告自己举证加以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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