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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标假冒行为概述
释义
    注册商标受法律特殊保护,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严重侵犯他人权益。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包括在同一/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相似商标。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需满足主体要件、主观方面、客体要件和客观方面。只有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才构成犯罪,其他行为属商标违法。情节严重的标准包括非法经营/违法所得数额达一定标准或其他严重情况。被控该罪应寻求专业律师帮助维护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注册商标不同于一般的商标,其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国家商标管理秩序,受到法律的规制,那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都有哪些?情节严重的此类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那具体怎么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本文就上述问题介绍如下。
    一、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都有哪些
    在商标法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行为均属于假冒商标行为。具体来说,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包括以下四种行为:
    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二、怎么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
    1、主体要件
    该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达到犯罪标准的即构成本罪。
    2、主观方面
    该罪主观方面为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3、客体要件
    该罪侵犯的客体为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国家商标管理秩序。
    4、客观方面
    该罪的客观方面为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假冒商标行为,且情节严重。
    (1)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仅仅将第一部分第1种行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规定为犯罪,对其他三类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不能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而只能以商标违法行为处理。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其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其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其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很多,但是只有“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才可能构成犯罪,对其他三类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只能以商标违法行为处理。所以适用法律的时候要谨慎,一旦被控该罪,最好求助于专业律师,帮助你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结语
    注册商标的特殊保护使得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包括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认定,需要满足主体要件、主观方面、客体要件和客观方面的条件。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才可能构成犯罪,其他行为只能以商标违法行为处理。因此,在面临此类指控时,建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六十八条 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
    (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
    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予以惩戒。
    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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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21: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