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标驳回复审所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
释义 | 商标注册被驳回申请复审所需要的材料如下: 1、复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复审申请书; 3、商标驳回通知书; 4、与本驳回复审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5、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的其它材料。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注册商标撤销后不服怎么办 1、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2、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3、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有哪些 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如下: 1、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权益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已注册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但恶意注册不受时间限制; 2、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并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有一定联系,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权益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 3、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可能造成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撤销。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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