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简易程序不需要立案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看情况。简易处罚程序中没有明确规定审批手续,现场检查中来不及办理立案审批手续,简易程序的立案是在执法检查中,当场发现违法事实,予以处罚的违法事件。当场处罚程序,又称简易程序,是由法定的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处罚事项当场进行处罚所应遵循的程序。简易程序的具体程序:一、审理前的准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二、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庭审结束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对争议焦点和当事人各方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情况进行简要总结。三、宣判与送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第二百二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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