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受理案件如何分流案件 |
释义 | 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在正式立案之前,有一个明确的受案程序。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该迅速审查,并根据审查的情况,对案件进行分流,以保障公安机关的职权得到正确的行使。 公安机关受案后,根据迅速审查的结果,对有关案件应该按照以下6种情况进行分流: 1、调查核实; 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2、刑事案件移送有关部门; 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犯罪案件,应当按照程序二十四小时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其中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移送手续。 3、告知向职权机关报案; 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 4、告知自诉; 对属于自诉案件的,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自诉。 5、刑事案件受理; 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应当依法受理。 6、行政处理; 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公安机关负有打击犯罪的主要责任,但不代表所有的刑事案件都需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在正式立案之前的受案程序,也是公安机关对自己工作程序的规定。对于公安机关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在审查后根据情况对案件进行分流,也是依法履行自己职责的表现! 该内容由 程济春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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