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基层法院立案分流是如何样的,有人知道吗 |
释义 |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 (一)工作原则 1、坚持司法便民。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赋予并尊重当事人一定的程序选择权,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坚持司法规律。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在遵循司法规律的基础上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 3、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加强与社区、村民委员会、司法行政部门、人民调解组织等部门的联动,形成全力,化解矛盾。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管理改革工作,构建多层次诉讼制度体系,充分发挥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督促程序的优势,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有效化解案多人少的矛盾。 二、案件繁简分流管理 (一)立案 本院的立案部门为立案庭、小董、大寺法庭。 1、立案前调解。登记立案前,对适宜调解的民事纠纷,立案法官引导当事人选择司法办调解、调解组织的调解,并对调解成功,进行司法确认;当事人不同意的,可由立案庭(法庭)专职调解人员调解,调解成功的,立即立案并出具调解书。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应当及时登记立案。 2、调解不成或不可能调解的案件及时予以立案,并按案件的类型、特点等情况选择适当的程序进行繁简分流: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并由立案庭送达相关的材料; (2)除当事人众多、争议较大等新类型或疑难复杂案件和法律规定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之外,其他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3)对民间借贷、离婚、劳动争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金融借款合同、买卖合同六类案件,进行“要素式”审理,由立案庭在立案阶段指导当事人填写诉讼要素表及送达举证须知,但不得以当事人未填写要素表为由不予立案。 (4)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类的简单民事案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的,转入督促程序。 (5)诉外调解成功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及时予以立案,移送相关业务庭进行司法确认。 3、立案后,从立案之日起以一个月为限期,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将案件移送相关业务庭审理。 (二)审理 1、最大限度地适用简易程序。在送达、庭审、法律文书方面最大限度简化,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小额诉讼案件转程需提交主管副院长审批。 2、进一步下放审判权限。案件的审批权限按2016年4月20日《钦北区人民法院关于审判、执行权限的若干规定》执行。 3、简化庭审程序。对小额诉讼案件、六类要素式诉讼案件改变传统的“三段式”庭审方式,按简易的“小额诉讼”和“要素式”庭审操作规程审理,力争当庭过认证、当庭裁判。 4、简化裁判文书。对民间借贷、离婚、劳动争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金融借款合同、买卖合同六类案件采用要素式法律文书格式制作,简化裁判文书。 三、相关要求 (一)开展案件繁简分流管理是深化司法公开改革,落实便民,利民的重要举措。相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掌握繁简分流、小额诉讼、司法确认等具体操作流程,推进各项工作的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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