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剥夺政治权利的终身的范围 |
释义 | 法律分析: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首先是一种刑罚,它既可以单独作为一种刑罚,也可以作为一种附加刑来使用。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指犯罪人终身无法参与国家治理和政治活动,即没有了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其具体表现为四个方面,一是剥夺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是剥夺其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是剥夺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是不能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 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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