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要约不可以撤销? |
释义 | 我国《民法典》规定,要约是可以撤销的,但有特定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如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受要约人已做准备工作。此外,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条件,要约在发出后未送达不算有效。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要约是可以撤销的,只是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但该法第四百七十六条接着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此外,要约必须送达到受要约人条件。要约人只有在送达受要约人以后才能为受要约人所知悉,才能对受要约人产生实际拘束力,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如果要约在发出以后,因传达要约的信件丢失或没有传达,不能认为要约已经送达。 拓展延伸 要约的撤销权利及限制 要约的撤销权利及限制是指在特定情况下,要约方是否有权撤销其所提出的要约,并且是否存在对撤销权利的限制。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要约是可以被撤销的,但也有一些例外情况。例如,如果接受方已经接受了要约并开始履行合同,那么要约方就不能再撤销要约。此外,如果要约方在要约中明确规定了撤销期限或者撤销的方式,那么要约方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或按照规定的方式撤销要约。要约的撤销权利及限制是为了保护合同的稳定性和交易的公平性,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合理的保护。 结语 要约的撤销权利及限制是为了维护合同的稳定性与交易公平性而设立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第476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必须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通知受要约人。然而,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一是要约人明确规定了撤销期限或不可撤销的情况;二是受要约人已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且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此外,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方可生效,根据《民法典》第474条规定。这一系列规定旨在保护各方的权益,确保合同的有效性与公正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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