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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要约到达后可以自行约定吗
释义
    要约到达不可以自行约定,否则可能会变成新的要约。但是要约可以约定承诺的期限,承诺需要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如果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则承诺应当即时作出或者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一、承诺人和监护人是一个人吗
    承诺人,又称“受约人”、“要约受领人”。是指对要约人的要约作出同意接受表示的人。承诺人在承诺生效以后即成为合同的当事人之一。他在要约人收到承诺之前,有权撤回承诺,但撤回的通知不得迟于承诺的通知到达,否则承诺仍发生效力。
    对要约人的要约表示完全同意的人。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及其授权的代理人作出。换言之,承诺人必须是受要约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二、承诺迟到会受到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承诺迟到的法律后果为:对因受要约人的原因所导致的迟到的承诺,原则上不承认其效力,但允许要约人及时接受迟到的承诺,但视其为新要约即反要约,要约人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对该新要约予以承诺。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三、承诺迟到法律后果
    超过承诺期限到达要约人的承诺为新要约。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一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四百八十八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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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10:5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