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一、提交的资料 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在本市道路上行驶,并且申请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必须被列入市工商管理局公布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与产品目录》中。 申请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非机动车登记申请表》; (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本市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 2.外省市在京暂住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民身份证》和有效期一年以上的在京《暂住证》; 3.军人的身份证明,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或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军人身份证件和团以上单位出具的其本市住所地址的证明; 4.机关、学校、工厂、公司等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5.各国驻京使领馆和外国驻京办事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领馆或者外国驻京办事机构出具的证明; 6.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台湾居民和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件。 (三)电动自行车合格证明; (四)电动自行车来历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1.购买的新电动自行车,其来历凭证是电动自行车销售发票; 2.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所有权转移的电动自行车,其来历凭证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国家机关统一采购并调拨到本市下属单位未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其来历凭证是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4.继承、赠予、协议抵偿债务的电动自行车,其来历凭证是继承、赠予、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二、办理地点: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可以任选区县交通支、大队非机动车登记站申请注册登记。 三、办理时限:受理申请后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收费:电动自行车号牌收取工本费9元/张;电动自行车行驶证收取工本费1元/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