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应当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和风险情况,以便保险公司评估风险并制定保险费率。如果被保险人隐瞒了重要信息,保险合同可能会被视为无效。因此,如果被保险人在购买重疾险时已经告知自己曾经患有脑干出血等重大疾病,但在保险期间内再次发生这些疾病,应当再次告知保险公司。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其已知的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和风险情况。”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保险人有权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要求被保险人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和风险情况。”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或者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时,未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和风险情况,致使保险人不能正确评估风险或者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人对被保险标的的重大风险存在隐瞒,致使保险人不能正确评估风险或者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因此,被保险人在购买重疾险时已经告知自己曾经患有脑干出血等重大疾病,但在保险期间内再次发生这些疾病,应当再次告知保险公司,以免影响保险公司评估风险和承担保险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