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区的身份证的共有资料部分一律为维汉双文版本(例:姓名 نامى),而区内的维吾尔族居民可以在本人资料部分的汉文之上附加维吾尔文(例:纳斯尔丁·阿凡提 نەسىرىدىن ئەپەند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四条 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居民身份证用汉字登记的内容,可以决定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文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