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情节加重犯有哪些? |
释义 | 法律分析: 情节加重犯在中国刑法分则条文中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与结果加重犯并列在同一款中规定。如1979年刑法第150条规定:"犯前款罪,情节严重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以较第一款加重的法定刑。这里的严重情节,不包括致人重伤、死亡的加重结果。二是在基本犯之后,另外专门规定情节加重犯。如刑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私放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情节严重,则包括造成严重后果在内。情节加重犯,以法定刑轻者为基本犯。它揭示审判机关在适用法律时,首先应考虑选择基本犯这一罪刑单位,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确实具有严重情节时,方可按情节加重犯处理。中国刑法中不仅较广泛地规定了情节加重犯,而且在一些条文或单行刑事法律中还规定了特别情节加重犯,即在情节加重犯的基础上,因情节特别严重而使其法定刑再次升格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条 司法工作人员私放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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