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我国法律上虽然明确规定了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一般在知道该行政行为作出后的六个月内处理,但对于超过这一期限的,如果双方可以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且继续履行义务的,那么也是可以的,具体情况可以结合实际而定。超过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则当事人丧失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诉讼时效届满,导致权利人的胜诉权消失,人民法院不再予以强制保护。但是,权利人基于民事法律关系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实体权利)仍然存在,所以,义务人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自愿向权利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人仍然有权接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五十三条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