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亲属证明需要材料如下: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已注销户口的,提交原户籍地公安机关所出具的户籍记载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人事部门的,由申请人档案所在地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本人与关系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3、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4、关系人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通行证及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 亲属关系证明内容: 1、亲属关系公证的管辖,亲属关系公证由当事人依据地的公证处管辖; 2、申办亲属关系公证应提交的材料。申办此项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身份证明,并提交有关部门根据档案记载出具的当事人与关系之间关系的证明材料; 3、对亲属关系公证审查内容和应注意问题。 综上所述,公证处应审查的内容有:材料是否齐全,当事人之间亲属关系是否真实合法,以及当事人使用亲属关系公证书的目的等;如果想要开局亲属关系证明,需要将相关的材料准备齐全,有当事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还有一系列需要的证明材料,比如用人单位出具的具有证明力的材料等等。而且想要开具亲属关系证明的话,可以到户口本所在地的派出所开具,也可以在自己所属于的档案管理单位申请开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