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发商一房两卖算诈骗吗 |
释义 | 严格来说,所谓一房二卖,对卖家和第二个买家的关系来说,前者明显知道第二个买家不可能得到房屋,即明显知道自己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但是仍然与别人签订合同并收取房款。这些特征非常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特征,你说他不是诈骗又是什么? 当然,不是所有的一房二卖都构成诈骗,判断的关键是当事人是否有收取第二笔房款的愿望,那些出于其他目的的,不宜以诈骗行为论处。 但是,最高院的规定又使这个问题复杂化,见如下司法解释第九条第三项规定。按照该解释,房产商的一房二卖的行为又被赋予了民事解决的特征。这恐怕只能用一种原因来说明,开发商一房二卖太普遍了,不宜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该司法解释又未明说,实践中法官们是心领神会的,对开发商的行为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只有情节特别严重时才考虑追究其刑事责任。 所以,一房二卖是否构成诈骗行为,在中国真不好说,或者说其在一定程度上对开发商不适用。 一、一房两卖的法律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在本案例中,张先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二、诈骗罪的相关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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