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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一房二卖是否涉及合同诈骗罪?
释义
    一房二卖构成合同诈骗犯罪,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先、后买受人中有一个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合同为有效,签订于取得所有权证之后的合同为无效。如果房地产开发商以欺诈手段进行一房二卖,后买受人有权撤销合同。在拆迁补偿安置中,开发商将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他人,被拆迁人有优先取得权。若开发商与第三人串通进行一房二卖,则相应合同无效。
    法律分析
    一、一房二卖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犯罪
    1、一房二卖有可能构成合同诈骗。合同诈骗罪认定标准有:主体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主观上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客体是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客观上表现为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情形。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二、一房二卖所涉及合同的效力是什么
    1、先、后买受人中有一个买受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而所有的房屋买卖合同均签订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则所涉及的买卖合同为有效或为可撤销。但由于房地产开发商自后买卖合同签订时起存在欺诈的情形,因此后买受人在无法取得房屋时,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2、先、后买受人中有一个买受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签订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的合同,为有效合同;签订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后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3、先、后买受人都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如上所述,只要不存在法定的无效情形,所有的买卖合同均为有效或为可撤销。
    4、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如果作为拆迁人的房地产开发商明确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而后又将该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其他人,被拆迁人主张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其他买卖合同无效。如果被拆迁人主张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则其他买卖合同可认为有效。
    5、如果房地产开发商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进行一房二卖的,则相应的合同无效。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一房二卖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具体情况需根据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对方财物等因素来判断。对于一房二卖所涉及的合同效力,如果先、后买受人中有一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签订于取得证之前的合同为有效或可撤销,签订于取得证之后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如果房地产开发商在拆迁补偿安置中恶意串通进行一房二卖,则相应合同无效。具体情况需根据法律规定及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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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3:4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