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辩护律师应当具备的素质 |
释义 | 应当具备诚实每一个时代最优秀的律师都是一些诚实之士;.勇气辩护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战斗,在那里,处险而勇气不消就等于取得了50%的胜利。勇气无论在战场上,还是在论坛上,都是一种锐利的武器;.勤奋律师的工作一种真正勤奋的工作,一个律师必须象演员研究其角色那样去刻苦研究他的诉状。 专业是必须的。有些油头粉面的有执照的律师可能并不专业,专考卖关系办案,不一定能起到实质作用。 敬业是必须的。对待客户和客户的问题,要认真慎重对待,才是一位严谨的辩护律师应该做到的。 胆识是必须的。公检法的办案能力在那里摆着呢,都日日在提升,但你还必须挑战权威,敢于和能够挑出他们的判断之外的法律事由和依据,才能做好辩护律师。 辩论的姿态,辩论的姿态实际上本身就是一种辩论,注意辩论有着形体与心理这两面;判断力;判断力实质上是一种理性能力,它是一种能够使一个人把良好的意识转变为正确行为的启示;职业团队。它正像是一所大学校,它的学生已经逐渐长大并且用成人的品质代替了孩子气,在这一团体内,存在着同一种随便而融洽的气氛,存在着对同一种品格的普遍热情,存在着同一种关于行为和道德的不成文法典,存在着以率直而坚定的态度表达出来的同一种共同信念;得体或圆通。许多人无疑地具有很高的才能,但由于缺少这一品质而在生活中没能获得与其才能相当的成功。与法庭争吵或者为琐事而大发雷霆,这类行为并不会给律师带来什么好处。 一、辩护律师权利的发展 新律师法关于辩护律师的权利的发展主要体现在原有权利的完善和新权利的增加两个方面。 在辩护律师原有权利的完善方面,主要体现于对会见权、调查取证权、阅卷权和保密特权的完善。 (一)会见权。根据原律师法第30条的规定,律师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辩护律师会见权的规定见于第96条的规定。新律师法第33条对律师会见权作了明确规定,其对律师会见权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 其一,"与犯罪嫌疑人会见"被明确定位为律师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原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见的规定的措辞都是"可以会见",而在语言学上,"可以"的语词强度不大,其中不包括"该当性"的涵义,因而职权机关可以裁量决定是否允许其会见。新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由此,"与犯罪嫌疑人会见"成为辩护律师的一项权利。这样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条的规定,职权机关有义务保障律师依法享有诉讼权利。 其二,会见的时间提前。新律师法第33条将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间从原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提前至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时,从而使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得以提前。 其三,会见的限制减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而依据新律师法第33条的规定,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就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而且特别强调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二)调查取证权。根据原律师法第30条的规定,律师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了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新律师法第35条对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其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发展体现在以下两点: 二、辩护律师可以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吗 辩护律师可以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律师会见应嬴得当事人信任。 会见是律师的特权,是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沟通的机会。对于律师而言,首要解决的问题是赢得当事人的信任,使其放心将案件交由律师办理。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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