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的强制性标准规定在《环境标准管理办法》中。 【法律依据】: 《环境标准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在下列环境监测活动中应使用国家环境标准样品: (一)对各级环境监测分析实验室及分析人员进行质量控制考核; (二)校准、检验分析仪器; (三) 配制标准溶液; (四) 分析方法验证以及其他环境监测工作。 第二十条 在下列活动中应执行国家环境基础标准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 (一)使用环境保护专业用语和名词术语时,执行环境名词术语标准; (二)排污口和污染物处理、处置场所设置图形标志时,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标准; (三)环境保护档案、信息进行分类和编码时,采用环境档案、信息分类与编码标准; (四)制定各类环境标准时,执行环境标准编写技术原则及技术规范; (五)划分各类环境功能区时,执行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六) 进行生态和环境质量影响评价时,执行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及规范; (七)进行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时,执行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八)对环境保护专用仪器设备进行认定时,采用有关仪器设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 (九)其他需要执行国家环境基础标准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的环境保护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