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
释义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其不动产为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或虽然是2016年4月30前取得但其自愿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税率11%,在出租不动产所在地预交3%税款,剩余应交税款回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应就地预交的增值税=[收取的租金/(1+11%)]*3%,回机构所在地再申报缴纳的增值税=[收取的租金/(1+11%)]*11%-已经预交的税款。 一般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系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征收率为5%。应就地预缴的增值税款=[含税销售额/(1+5%)]*5%;回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的税款=[含税销售额/(1+5%)]*5%-已预交税款 一、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5%征收率。出租不动产预交税款=[含税销售额/(1+5%)]*5%;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的税款=[含税销售额/(1+5%)]*5%-已预交税款 二、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 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征收率5%但减按1.5%,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三、个人出租不动产 个人出租的非住房(指用于生产经营用)征收率5%,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5% 个人出租住房征收率5%减按1.5%,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1.5% 以月租5000元为例计算各税额? 个人出租计算:(1)营业税=5000*3%/2=75元(2)城建税=75*7%=5.25元 (3)教育费附加=75*3%=2.25元(4)房产税=5000*4%=200元 单位出租计算:(1)营业税=5000*5%=250元(2)城建税=250*7%=17.5元 (3)教育费附加=250*3%=7.5元(4)房产税=5000*12%=600元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房租收入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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