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虚假债权转让骗局有哪些 |
释义 | 一、剥离前已清偿。在剥离之前,债务人已经向银行履行了全部或部分。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法院已经执行,由于银行本身的错误未能核销,已经清偿的债权将被转让。受让人发现后发生纠纷。 2、剥离前变现抵押物或扣押物。债权有抵押权,或者债务人同意以物抵债,银行通过对物的处置实现部分债权。仅此而已,与第一类没有区别。在实践中,由于大多数银行在变现时没有与债务人订立合同,受让人往往不按照银行的实际变现金额要求,而是根据抵押物担保的全部债权确定虚假债权金额。当债务人同意以物偿还债务时,受让人主张银行接受以物偿还债务。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按值确定债务偿还金额的,视为对全部债务的抵消。双方就此意见分歧引发纠纷。 三、真债权假合同。银行转让债权时,债权是真实存在的,但由于借款合同等手续不足,伪造了合同等借款手续。受让人行使权利时,债务人不予认可,或者即使银行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真实存在,受让人也会因与转让合同不同而要求银行承担责任而产生纠纷。 四、新贷还旧贷。银行通过新贷款偿还旧贷款的方式变更了合同,但在转让过程中错误地将旧贷款手续作为债权依据交付,或者旧贷款手续本不规范。在审计检查活动中,为了掩盖不规范的贷款,他们转让资金偿还旧贷款,但没有签订新的合同。转让时,原手续仍作为债权依据。受让人受让债权后,以手续中注明的债权已清偿的理由向银行提起诉讼。 五、法律不能。债权转让前,由于银行原因难以实现,但转让时没有明确说明。受让人以银行未履行义务为由要求银行承担责任。虚假债权转让纠纷,包括债权转让前,由于银行原因难以实现债权,但转让时没有明确说明。受让人以银行未履行义务为由要求银行承担责任。转让后,银行接受债务人清偿引发的纠纷。 6、转让后,银行接受债务人清偿引发的纠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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