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1.本人申请后,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后,乡镇初审(并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和申请人所在村张榜公示10日)后,县卫计局复审 2.时间在2018年3月1日前。 3.女方年满49周岁未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年满60周岁且未纳入政府养老服务补贴范围的,特扶金标准为每人每月700元。年满60周岁且已纳入政府养老服务补贴范围的,特扶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 【法律依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 第六条 特别扶助对象是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女方年满49周岁; (三)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省级人口计生部门依据上述基本条件和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有关政策解释,结合本地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特别扶助对象确认的具体政策。 第七条 扶助金标准:特别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发放。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对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