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一次性补助。对象:本市户籍的失独家庭。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再予以补助,可叠加享受。 2.特别扶助金。对象:本市户籍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夫妻。标准:未满60周岁,或年满60周岁且已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贴的男方或女方,每人每月600元;未满60周岁但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或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贴的,每人每月800元。 3.再生育补助。对象:本市户籍确需实施辅助生育技术的失独困难家庭。标准: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机构中的诊疗服务自付费用部分,按规定由县(市、区)统一在计划生育公益金中列支补助,夫妇累计补助最高标准不超过5万元。 4.再领养补助。对象:本市户籍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标准:依法收养子女的,按户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补助资金在县(市、区)计划生育公益金中列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