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从事零售业务的经营范围有哪些? |
释义 | 根据《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是指从事以下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 (一)佣金代理:货物的销售代理商、经纪人或拍卖人或其他批发商通过收取费用在合同基础上对他人货物进行的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二)批发:对零售商和工业、商业、机构等用户或其他批发商的货物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三)零售:在固定地点或通过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络、自动售货机,对于供个人或团体消费使用的货物的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四)特许经营:为获取报酬或特许经营费通过签订合同授予他人使用其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必须通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规定的经营活动。 从事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范围可以有哪些? 经批准,从事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范围可以包括:商品零售;自营商品进口;采购国内产品出口及其他相关配套业务。经批准,从事批发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范围可以包括:商品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商品进出口及其他相关配套业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可以授予他人以特许经营方式开设店铺。ttttt 邮政企业经营的业务范围有哪些 邮政企业经营下列业务: (一)邮件寄递; (二)邮政汇兑、邮政储蓄; (三)邮票发行以及集邮票品制作、销售; (四)国内报刊、图书等出版物发行;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 邮政企业应当对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五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如邮政企业办理了机要通信、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以及义务兵平常信函、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免费寄递等特殊服务业务。未经邮政管理部门的批准,邮政企业不得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此项业务。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十四条,邮政企业经营下列业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1、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2、有经营场所; 3、经营范围符合有关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 外商投资办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流程 (一)第一步:提出申请 (二)第二步:审核兼审批 政务服务大厅工商业务受理岗对申报纸质材料原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即当场办结。 (三)第三步:颁证与送达 审核通过的,即颁发《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通知书》。 备注:特殊环节 须提前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特殊环节所需时间通知书》。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可以变更为内资企业吗? 向工商部门的办事人员咨询该问题较权威。 该内容由 蒲能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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