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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可以通过外商投资企业的什么工作机制申请协调解
释义
    

法律主观:
    


    一、外商投资企业程序
    外商投资 企业设立的程序是先申请核准企业的名称;然后由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提交相应的材料;再由公司登记机关审核;最后审核通过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类型包括以下几种:
    1.合资经营:由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
    2.合作经营:中外合作各方通过合作企业 合同 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
    3.外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出资和拥有。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4.外商投资合伙:其主要的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 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如下:
    1.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四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一千万美元,或者;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十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三千万美元。
    2.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
    3.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三千万美元。
    

法律客观: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 申请人或申报人报送文件,应依照本规定对文件进行分类,并附文件目录。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应用中文表述。 第五十四条 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中国自然人股东,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第五十五条 境内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的,不改变该公司的企业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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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7:1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