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释义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无犯罪记录;(三)无不良经营记录;(四)应具有创业投资业的从业经验,且无违规操作记录;(五)审批机构要求的与经营管理资格有关的其他条件。风险提示: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应定期向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报告以下事项:(一)经授权的重大投资活动;(二)中期、年度业绩报告和财务报告;(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四)创投企业合同及章程中规定的有关事项。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经营哪些业务
    创投企业可以经营以下业务:(一)以全部自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具体投资方式包括新设企业、向已设立企业投资、接受已设立企业投资者股权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二)提供创业投资咨询;(三)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四)审批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创投企业资金应主要用于向所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风险提示:创投企业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在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二)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企业债券,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创投企业所持股份不在此列;(三)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四)贷款进行投资;(五)挪用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六)向他人提供贷款或担保,但创投企业对所投资企业1年以上的企业债券和可以转换为所投资企业股权的债券性质的投资不在此列;(七)法律、法规以及创投企业合同禁止从事的其他事项。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应定期向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报告哪些事项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的规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应定期向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报告以下事项:(一)经授权的重大投资活动;(二)中期、年度业绩报告和财务报告;(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四)创投企业合同及章程中规定的有关事项。风险提示: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无犯罪记录;(三)无不良经营记录;(四)应具有创业投资业的从业经验,且无违规操作记录;(五)审批机构要求的与经营管理资格有关的其他条件。
    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必备投资者应具备哪些条件
    必备投资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以创业投资为主营业务;(二)在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美元,且其中至少5000万美元已经用于进行创业投资。在必备投资者为中国投资者的情形下,业绩要求为:在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其中至少5000万元人民币已经用于进行创业投资);(三)拥有3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员;(四)如果某一投资者的关联实体满足上述条件,则该投资者可以申请成为必备投资者。关联实体是指该投资者控制的某一实体、或控制该投资者的某一实体、或与该投资者共同受控于某一实体的另一实体。控制是指控制方拥有被控制方超过50%的表决权;(五)必备投资者及其上述关联实体均应未被所在国司法机关和其他相关监管机构禁止从事创业投资或投资咨询业务或以欺诈等原因进行处罚;(六)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必备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认缴出资及实际出资分别不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资总额的1%,且应对创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制创投企业的必备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认缴出资及实际出资分别不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资总额的30%。风险提示: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者人数在2人以上50以下;且应至少拥有一个必备投资者;(二)外国投资者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出资,中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三)有明确的组织形式;(四)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五)除了将本企业经营活动授予一家创业投资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情形外,创投企业应有三名以上具备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员;(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者人数在2人以上50以下;且应至少拥有一个必备投资者;(二)外国投资者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出资,中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三)有明确的组织形式;(四)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五)除了将本企业经营活动授予一家创业投资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情形外,创投企业应有三名以上具备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员;(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风险提示:创投企业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创投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正当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的创投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创投企业承担责任。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从事哪些活动
    创投企业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在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二)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企业债券,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创投企业所持股份不在此列;(三)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四)贷款进行投资;(五)挪用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六)向他人提供贷款或担保,但创投企业对所投资企业1年以上的企业债券和可以转换为所投资企业股权的债券性质的投资不在此列;(七)法律、法规以及创投企业合同禁止从事的其他事项。风险提示:创投企业可以经营以下业务:(一)以全部自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具体投资方式包括新设企业、向已设立企业投资、接受已设立企业投资者股权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二)提供创业投资咨询;(三)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四)审批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创投企业资金应主要用于向所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该内容由 陆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1/11 13:47:18